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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黄朝玥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朝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某某、黄朝玥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姚志强、人民陪审员张跃发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姚志强主审本案,于2017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世民、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向黄文海借款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凭,被告对此无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黄文海病故后,原告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某、黄朝玥借款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王某某、黄朝玥负担1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泉 审 判 员  姚志强 人民陪审员  张跃发

书记员:高功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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