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系原告王某某丈夫。
被告王某某。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佳星,河北申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
被告贺某。
委托代理人贺永成,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贺某、马某某、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 卜云东
审判员 王立立
人民陪审员 赵岩
书记员: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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