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承德市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振江
北京新兴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晓东(北京中勤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承德市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江。
被告北京新兴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巨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跃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恒联公司、被告新兴巨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某以其与被告新兴巨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经审查,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白明玉
审判员:刘海涵
审判员:董欢
书记员:秦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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