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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丽、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于2009年5月10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女儿王静一。2015年12月1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双方协商,女儿王静一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王静一由被告抚养,部分时间和原告的父母在一起生活。

根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张将婚生女王静一变更由其抚养,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以及被告与王静一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事实,而且被告并未丧失抚养能力,有固定工作及稳定收入,原、被告办理离婚的时间仅半年多,频繁变更抚养关系对子女成长不利,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没有法定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峻 审 判 员  王 睿 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

书记员: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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