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南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郁,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齐齐哈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治,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王某与被告韩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黄俊山 人民陪审员 孙永刚 人民陪审员 曹凤燕
书记员:王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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