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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王柏,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代表人孙宝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秀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广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圣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燕主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60元,减半收取778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燕

书记员: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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