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宗朝政
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洪江,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朝政。
委托代理人刘德华,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宗朝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系吴明刚等人,被告宗朝政在原告王某某处支取的租赁费307900元应如数交付出租方,但被告仅交付了266527元,余款41373元由被告占有。现出租方直接向原告王某某追要未受偿的租赁费,双方协议由原告王某某直接向出租方偿还未受偿的全部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按双方协议履行。而被告宗朝政占有41373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朝政返还原告王某某现金41373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系吴明刚等人,被告宗朝政在原告王某某处支取的租赁费307900元应如数交付出租方,但被告仅交付了266527元,余款41373元由被告占有。现出租方直接向原告王某某追要未受偿的租赁费,双方协议由原告王某某直接向出租方偿还未受偿的全部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应按双方协议履行。而被告宗朝政占有41373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宗朝政返还原告王某某现金41373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王颜
书记员:倪世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