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应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烟厂公司退休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史应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明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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