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财,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刘平川,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被告:马冬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与被告刘某财、刘平川、马冬冬、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龙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与被告刘某财、刘平川、马冬冬、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40元,减半收取772.20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
审判员 陈景山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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