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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静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静,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聂秀莲,住承德市。

原告王某静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5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静的委托代理人朱光达,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秀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关于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静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王某静1150.00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1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刚

书记员:崔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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