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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超诉被告孙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龙凤区。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王某超与被告孙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9月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超要求被告孙某某返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姜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无明确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孙某某追偿。被告孙某某、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偿还原告王某超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姜某某在15万元借款范围内与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姜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秀娟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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