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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证据发生变化,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景山

书记员: 顾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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