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铸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某铸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55.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477.6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虎 审 判 员 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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