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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某铸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芳,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铸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锁柱,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承某铸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55.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477.6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虎 审 判 员  陈晓冲 人民陪审员  侯金英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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