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王爱民
麻某某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住隆化县。电话:135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白凤武,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系原告之子,住隆化县。
被告:麻某某,住隆化县。电话:132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麻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宝莲
审判员:张洪洋
审判员:孙静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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