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滦平县小营满族乡盆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4344165-9。
法定代表人陈利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铁贤,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承某天宝集团滦平铁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金丽
书记员:潘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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