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然。
原告: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艳,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李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成(系该院员工)。
原告王浩然、付某某与被告荆门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浩然、付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然、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然、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1元,减半收取5365.5元,由原告王浩然、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香平
书记员: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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