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
被告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英(王某某系赵淑英丈夫),女,汉族,农民,住明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立武
书记员:孙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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