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邱某某、杨金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邱某某
杨金革

原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某,涿州市。
被告杨金革,涿州市。
上列原被告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某某、杨金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2009年3月9日至9月17日在被告邱某某、杨金革的工地干活。二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59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594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有答辩、出庭、举证、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出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某、杨金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5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2009年3月9日至9月17日在被告邱某某、杨金革的工地干活。二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59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5940元,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有答辩、出庭、举证、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出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某某、杨金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资5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凌涛
审判员:郭来运
审判员:杜海涛

书记员:韩艳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