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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王某与被告杜某某、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某
许喜书(河北石家庄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
杜某某
杜立才
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李磊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系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杜立才(系杜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
负责人赵凯,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磊,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王某与被告杜某某、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喜书、被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杜立才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除交强险理赔部分,剩余部分原告方与被告杜某某已经达成理赔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出的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依法计算为:1、医疗费1220.50元;2、死亡赔偿金161620元;3、丧葬费19771元,以上共计182611.5元。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50元,共计111220.50元。此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王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1220.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除交强险理赔部分,剩余部分原告方与被告杜某某已经达成理赔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被告英大泰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提出的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依法计算为:1、医疗费1220.50元;2、死亡赔偿金161620元;3、丧葬费19771元,以上共计182611.5元。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220.50元,共计111220.50元。此案经调解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王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11220.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被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斌

书记员:闫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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