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孙某某
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庆国
审判员:董晓勇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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