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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某某
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庆国
审判员:董晓勇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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