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软泽民
范某某
原告王某某,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迷城乡上三土门村二区20号。
委托代理人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软泽民,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辛兴镇北宗村5号。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软泽民、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9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69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谷林林
书记员:刘红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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