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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高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希望路农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凤海和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养殖、孵化,该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高某某对该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利息84260元,并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200000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于7日内缴纳上诉费5564元,逾期缴纳,按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王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养殖、孵化,该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高某某对该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0元、利息84260元,并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200000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2元,由被告王某某、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军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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