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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呼玛县商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庆成
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
蔺文财
呼玛县商务局
周春晶
王燕(黑龙江众兴律师事务所)
范连平

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庆成(原告亲属),男,北极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蔺文财,男,北京蔺文财法律咨询中心主任。
被告呼玛县商务局(反诉原告)。
法定代表人李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春晶,女,原呼玛县糖酒公司会计。
委托代理人王燕,黑龙江省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连平,男,呼玛县商务局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呼玛县商务局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被告呼玛县商务局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被告的反诉的撤回亦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呼玛县商务局(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639.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319.50元,退还原告6,319.50元。反诉费4,792.50元,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396.25元,退还被告2,396.25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被告的反诉的撤回亦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呼玛县商务局(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639.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319.50元,退还原告6,319.50元。反诉费4,792.50元,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2,396.25元,退还被告2,396.25元。

审判长:马波
审判员:刘占松
审判员:孙泽锐

书记员: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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