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城镇偏城村。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交通局家属院。
被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涉县偏城镇偏城村。
第三人李计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偏城镇偏城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付某某、刘某某、第三人李计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俊亮
审判员 孙魁林
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
书记员: 李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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