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姜某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姜某某、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辉
书记员:冀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