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原告汪某银
委托代理人张良,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
被告曾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汪某银诉被告何某某、曾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汪某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曾超位于凤山镇大别山商贸广场24栋1单元601室房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汪某银、徐金良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凤山镇合家畈村(栗子坳大桥头处)面积291.4㎡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建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汪某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曾超位于凤山镇大别山商贸广场24栋1单元601室房产予以查封。
对汪某银、徐金良位于凤山镇合家畈村(栗子坳大桥头处)面积291.4㎡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建筑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国营 审判员 张七林 审判员 曹 荔
书记员: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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