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付安某
付天红
王某
于奔
原告王某某,女,60周岁。
委托代理人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女,37周岁。
原告付安某,男,34周岁。
委托代理人付天红,男,36周岁。
被告王某,男,42周岁。
委托代理人于奔,女,49周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00元,减半收取1,7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00元,减半收取1,7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秋贤
书记员: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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