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付安某
付天红
王某
于奔

原告王某某,女,60周岁。
委托代理人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女,37周岁。
原告付安某,男,34周岁。
委托代理人付天红,男,36周岁。
被告王某,男,42周岁。
委托代理人于奔,女,49周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诉被告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00元,减半收取1,7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付某某、付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3.00元,减半收取1,7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秋贤

书记员:孙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