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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桂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桂某
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原告:王桂某,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某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桂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桂某承担。

审判长:董海荣

书记员:侯俊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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