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桂兰,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委托代理人朱宝振,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地址: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葛秀彦,男,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该矿职工,住鹤岗市兴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鹤岗市兴阳煤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桂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受。
审判员 :焦兴国
书记员::武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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