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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张某
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高某某。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张某、高某某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张某、高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长:李国辉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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