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
郭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扈朝杰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书记员:窦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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