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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李胜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定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胜虎,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赵某下落不明,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赵某未到庭,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起诉主张权利,即应视为还款期间到期,故对原告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欠款及利息共计6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起诉主张权利,即应视为还款期间到期,故对原告主张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欠款及利息共计6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建社
审判员:张明

书记员:何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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