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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居民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丽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崔霞、人民陪审员李润荣参加评议,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书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由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据资金占用损失年息6%,自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予以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给付时间,故应按借款协议书签订之日即自2015年7月起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双方协议中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16,100.00元(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6月,共计23个月,按月利息5厘计算),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共计166,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6.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214.00元,被告徐某负担3,622.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丽超 审 判 员  崔 霞 人民陪审员  李润荣

书记员:王丽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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