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黑龙江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丽艳,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8月11日,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提出反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2016年9月20日,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吕某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吕某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反诉费50.00元,共计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负担2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吕某负担25.00元。
审判长 陈 川 审判员 高明月 审判员 于 海
书记员:付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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