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冯学朝
赵某甲
周光明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山东省人,现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冯学朝,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月嫂,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代理人:周光明,涞水县百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学朝、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所做出的将房屋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应系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原告在房屋尚未过户的情况下享有撤销权。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尚有房屋贷款没有还清,应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该《离婚协议书》中第四项的约定存在不真实性,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涉及不动产部分及第四项中债务部分的请求应予支持。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涉及动产部分、第四项中涉及债权、存款部分,因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40eed8f94dca43a6b938331d255ccd6a:8Article8Paragraph|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变更王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涉及房屋部分的约定及第四项中涉及债务部分的约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三项所做出的将房屋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应系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原告在房屋尚未过户的情况下享有撤销权。该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尚有房屋贷款没有还清,应属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该《离婚协议书》中第四项的约定存在不真实性,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涉及不动产部分及第四项中债务部分的请求应予支持。该《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涉及动产部分、第四项中涉及债权、存款部分,因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40eed8f94dca43a6b938331d255ccd6a:8Article8Paragraph|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变更王某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本案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被告于2014年5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项中涉及房屋部分的约定及第四项中涉及债务部分的约定。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审判长:张建军
审判员:李玲燕
审判员:白菊
书记员:刘海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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