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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朱现红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
委托代理人朱现红,女,农民,住磁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赡养是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的法定权利义务,被赡养权利的老人称为被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称为赡养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长子应当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即被告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原、被告虽签定分单,被告并对原告岳父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能以此对抗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又因原告生有三个子女,被告对原告的岳父也尽有赡养义务,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赡养费,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年消费支出5364元的标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自2013年起每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王某某当年赡养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赡养是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派生的法定权利义务,被赡养权利的老人称为被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称为赡养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长子应当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即被告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原、被告虽签定分单,被告并对原告岳父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能以此对抗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又因原告生有三个子女,被告对原告的岳父也尽有赡养义务,被告应酌情给付原告赡养费,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农村居民年消费支出5364元的标准,被告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自2013年起每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王某某当年赡养费15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宏峰
审判员:王志芳
审判员:林冬

书记员:崔慧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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