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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学堂
刘学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王文玲

原告王学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平县十里铺乡金西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刘学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玲,女,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西湖街7号。
原告王学堂与被告王文玲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学堂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原告王学堂给付被告王文玲彩礼款8800元,有媒人李会廷、李淑琴、刘玉林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8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文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学堂彩礼款88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文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原告王学堂给付被告王文玲彩礼款8800元,有媒人李会廷、李淑琴、刘玉林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款88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文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学堂彩礼款88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文玲负担。

审判长:白建刚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王兆慧

书记员:吴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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