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王金庄一街村。
委托代理人牛秀清,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丁,男,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王某戊,女,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王某己,女,汉族,农民,住涉县。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红高
代理审判员 段慧娟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书记员: 申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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