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
黄某甲
黄某乙
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
黄某丙
沈某甲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原告黄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系原告王某甲之子。
原告黄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系原告王某甲之女。
上述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丁清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告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沈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9日,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赵卫平
书记员: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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