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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00元,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庆红
书记员: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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