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嘉,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某甲,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刘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574元。
审判员 田丰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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