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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
王某
刘洪伟(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闫红玉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建华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193549-X,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民富乐园1#楼1层2号。
委托代理人闫红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起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应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起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主体不适格,应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高峻
审判员:王昆
审判员:郑友丽

书记员: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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