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秦某某
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建伟,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
被告秦某某,女。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谢博学,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秦某某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00元。
审判长:张文汇
审判员:周晶
审判员:张锐玲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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