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永林,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前进镇。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建三江前进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减半收取。
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宏珍
书记员:时晓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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