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善果,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善果、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480.00元,减半收取2,240.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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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 人民陪审员 毕从志
书记员:田丽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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