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于某
马宪君(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新天物业公司退休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韩利新,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客运段职员,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马宪君,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尚未对本起事件做出处理结论,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待公安机关对本起事件做出处理结果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公安机关尚未对本起事件做出处理结论,致使本案无法审理,故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可待公安机关对本起事件做出处理结果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0元,免予收取。
审判长:曹东霞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马雪
书记员:徐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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