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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廖觅(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魏某甲
魏某乙
魏某丙

原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廖觅,河北省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甲,住涿州市。
被告魏某乙,住涿州市。
被告魏某丙,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三被告魏某甲、魏某乙、魏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邢远征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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