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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全学、赵寒宇,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英俊

书记员:李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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