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金秀
王铁民(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赵志超

原告:王金秀,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徐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铁民,男,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上列原被告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王金秀于2014年1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秀及其代理人王铁民、被告赵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子赵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不满三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主张赵鹏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自2011年4月7日孩子出生至2014年1月7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无据证实,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赵鹏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子赵鹏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不满三周岁,一直随原告生活至今,原告主张赵鹏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自2011年4月7日孩子出生至2014年1月7日),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无据证实,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赵鹏随原告生活,被告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慧姝

书记员:韩艳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