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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某某生态与农业气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卢鹏程(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
气象中心
吴航
环境研究所
电子公司
某某公司
靖连元
韩鸿泰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志革、张凤旭,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兴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卢鹏程,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气象中心。
法定代表人史奎桥。
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街五段22号。
委托代理人吴航,锦州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被告环境研究所。
负责人刘晶淼。
住所地沈阳市文化路66号。
被告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荣浩,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85号10层。
被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定兴镇通盛路56号。
委托代理人靖连元,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鸿泰,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气象中心、环境研究所、电子公司、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以与被告潘某某、某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要求对被告潘某某、气象中心、环境研究所、电子公司、某某公司
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吕春启
审判员:薛仲臣

书记员:李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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